(一)實施程序
1、申請
(1)屬于下列單位的可以申請經營農藥。
a.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b.植物保護站;
c.土壤肥料站;
d.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e.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f.農藥生產企業;
e.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2)申請農藥經營資格審查需向當地政務大廳農業部門窗口提交以下資料,資料一式兩份。
a.填寫好的農藥經營資格審批表,表中申請單位處須加蓋上款中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名;
b.制定的有關農藥經營的各項規章制度;
c.關于農藥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的詳細說明;
d.主要業務人員的簡歷和農藥業務知識培訓的合格證件及復印件;
e.申請單位法人和擬開辦的經營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受理
a.政務大廳農業部門窗口工作人員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時,要仔細查驗,所需申請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公章和簽名是否清晰。
b.對于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所提供資料不齊全的,或者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有懷疑的,要即時給予明確的書面答復,能夠即時補正的應指導補正,否則不予受理。
c.對初步審定具備申請資格,所提供的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要即時給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查
a.各市州、縣(市、區)農藥監督管理機構代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藥經營資格的審查。
b.各負責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條例實施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對申請人上報的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查,審查其合法性和真實性。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經營資格;是否具備經營的場所、設施、人員和環境條件,對于環境場所的審查要進行實地考察;審查所建立的制度是否科學、適用。
c.審查人員要對所審批的內容負責,每一項都要簽署意見和簽名。
4、決定
審查人員將簽署意見的審批表上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核,主管領導沒有異議的予以批準,符合經營條件的發給農藥經營批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符合條件的通知書。農藥經營批準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辦結。
(三)實施要點
1、要注意審查是否具備農藥經營資格。
2、要注意審查經營場所是否適合經營農藥,能否污染環境,能否污染飲用水、食品等等。具備不具備安全防護設施條件。
3、是否具備與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經營人員,包括學歷和掌握的農藥專業知識等等。
4、申請審批表上的公章和簽名是否真實。
(四)注意事項
審批中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進行,要給予書面答復,保證辦結時限。